有分析认为,这个裁决可能是科技业近年来最重要的判决之一。
判决三度反转
JAVA是一种实用性高、兼容性高的编程语言,在全球广受欢迎。该语音最初由美国的Sun Microsystems (太阳微系统)公司开发,后2010年被甲骨文以74亿美元收购。
同年,甲骨文起诉谷歌侵犯了 7 件与 Java 相关的版权,要求谷歌赔偿80亿美元。因谷歌为了加快安卓系统兼容的第三方APP的开发速度,直接把大量的 Java的函数接口(API)应用在安卓APP的开发工具中。
自此,这场关于“编程语言的接口”是否受版权保护的世纪之争正式拉开帷幕。美国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也一再反转,精彩连连。
2012 年 5 月,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作出第一次判决,裁定,Java API 不受版权保护,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。同年10月,甲骨文继续上诉。
2014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部分结论,称必须尊重软件的版权保护。
谷歌反诉甲骨文。但2015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谷歌上诉。案件被迫返回旧金山联邦法院重审。
2016 年 5 月,旧金山联邦法院再次判定,谷歌公司使用JAVA 的API使用合理,不用承担侵权赔偿。
2018 年 3 月,判决出现大反转,法院判决甲骨文胜诉,谷歌需赔偿甲骨文88亿美元。
2019年,79名科学家联合声援谷歌,美国最高法受理谷歌上诉。直至刚刚过去的45日,这场版权世纪之争最终落幕。
142年前的案例参考
据外媒报道,谷歌与甲骨文的版权之争,能够参考的关键判例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879年做出的,据今已过去142年。
虽然当时的那起诉讼和智能手机平台没有任何关系,但它确实界定了版权的限制范围,并解释了版权与专利之间的区别。
在当年的那场诉讼中,A(查尔斯·塞尔登)撰写了一本书并获得了版权,其中列出了一种记账方法。这本书还包含了一些可以用来实现这种记账方法的空白表格。
后来,B(贝克)开始推销自己的一套表格来实现塞尔登提出的记账方法,那套表格与塞尔登书中的表格非常相似。
后来,A的遗孀起诉贝克侵犯了版权,但是最终败诉。当时的法官认为,记账方法属于一种思想,专利是可以保护思想的;但版权仅能保护思想的表达。
A并没有为他的记账方法申请专利,且版权不能赋予作者对他提出的操作方法的专有权利,所以A对执行这种记账方法的形式也没有专有利权。
后来该案的判决被美国最高法写入联邦版权法,规定版权不能“延伸到任何主意、程序、过程、系统,[或]操作方法”,即使该主意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被“描述”。
用一个更简单的比方来解释这段话:假如有人写了一本如何更好地整理、收纳衣服的书并享有该书版权,但他不能因为你按照书中的方法叠衣服而起诉你。
谷歌与甲骨文的纠纷与142年的版权纠纷非常相似。甲骨文确实拥有JAVA专利,最初起诉谷歌的时候也有专利诉求,但是2012年陪审团驳回了这些专利诉求,甲骨文也没有就此上诉。所以甲骨文的诉求就属于纯粹的版权诉求。
“法院若判决甲骨文胜诉,将可能意味着安卓生态系统的所有参与者包括用户,都形成对甲骨文的版权侵权。
以手机为例,每一部安卓手机所搭载的安卓系统,在安装其它软件的时候需要调用JAVA API,也就是一种复制行为。而三星等任何制造安卓手机的厂商,只要安装安卓系统,也形成一种对JAVA API 的复制。
甲骨文若胜诉,可能不会起诉安卓手机用户,但对谷歌的追责可能会某种程度上影响安卓系统本身,或产生其他方面的影响,进而影响到安卓用户。
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符合软件行业发展规律的,应该允许创新的软件开发者在现有的程序和平台进行开发活动。”
北京某资深行业律师对「知产行业观察」表达了其个人看法。
案例启示
这一版权诉案对全球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具有深远的影响,对中国软件行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。
一是要进一步细化软件知识产权的版权界定。国外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业者开始讨论,对现有的专利和版权之外,是否还需要出现一个中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,并且引申到了外部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依赖版权的软件许可证问题。
二是要重视基础软件和软件工具及相关产业链条的发展。中国的应用软件发展较好,但基础软件、软件工具,以及与软件工具相关的各个模块,是中国软件行业的短板,虽然在这个专利诉讼中甲骨文败北,但也显示出软件工具有巨大的价值。中国进行数字新基建,软件工具以及各种基础软件模块是整个大厦的基石和“砖块”,需要扶持发展。
三是要结合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,用好知识产权手段,为软件开发者创造鼓励和保护创新的氛围。